(2016)豫0122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田富彦申请执行任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富彦,任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田富彦,男,生于1981年8月15日,汉族,住中牟县刁家乡沟张村。被执行人任小杰,男,生于1991年1月17日,汉族,住中牟县刁家乡藕池任村。本院在执行田富彦申请执行任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田富彦自愿申请撤销对(2016)豫01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22执1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炜光执行员 李慧琳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