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雷光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光明,朱良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保54号申请人:雷光明,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被申请人:朱良陆,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申请人雷光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良陆所有的粤S×××××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案外人夏少刚自愿以其所有的湘J×××××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湘0724执保1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朱良陆所有的粤S×××××小型轿车。三、扣押案外人夏少刚所有的湘J×××××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鄢澧舫审 判 员 李春林人民陪审员 胡成章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