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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玉坤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630号罪犯卢玉坤,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玉坤犯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卢玉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玉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5年12月、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次;已执行没收财产15万元,已缴纳罚金4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玉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玉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