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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成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成,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17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成,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6号。法定代表人黄宗华,区长。胡成因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简称北碚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5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具有服务生产、生活及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当目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行初240号行政裁定中已查明胡成具有不间断、大量、随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及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事实,并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胡成的起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行终862号行政裁定维持该一审裁定。本案中,胡成申请公开“梨园村片区危旧房拆迁划拨地转用出让地审批所需手续”,注明申请用途为“公民监督”。胡成就其申请公开前述政府信息及提起本案诉讼所关涉的具体合法权益未能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其提起本案诉讼明显缺乏诉的利益。胡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北碚区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撤销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于滥用起诉权的行为。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胡成的起诉并无不当。胡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王 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熊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