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刑更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梁耀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耀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674号罪犯梁耀锦,男,194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研究生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18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耀锦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耀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梁耀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耀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耀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职务犯罪,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改造表现,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调整为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耀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