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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铁成与被告高海龙、XX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铁成,高海龙,XX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255号原告:马铁成,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海龙,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XX俊,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马铁成与被告高海龙、XX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铁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XX俊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8日,被告高海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XX俊对该款担保。后原告多次索要该款,二被告均未给付。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高海龙表示现在无钱给付,被告XX俊表示会催促借款人还款。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海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借条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高海龙理应还本付息。被告XX俊作为担保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诉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海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马铁成借款30,000元并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被告XX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马金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文德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