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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8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168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吴祥玉,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公室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项污费决字(2017)第A-09号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自备水源安装水表通字【2017】A-006)自备水源安装水表通知书;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项污费催字【2017】第A-019号催缴城市污水处理费通知书;2017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了项污费决字【2017】第A-09号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征收污水处理费60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征收决定书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污征办】强催(行)字【2017】第(0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项污费决字(2017)第A-09号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6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强制执行申请的材料,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项污费决字【2017】第A-09号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项城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项污费决字【2017】第A-09号项城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邓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