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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执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简从香葛永平、杨红、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从香,葛永平,杨红,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02执2244号申请执行人简从香,女,198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葛永平,男,195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被执行人杨红,女,1972年5月9日生,土家族,住本市云岩区。被执行人熊杰,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从香与被执行人葛永平、杨红、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葛永平、杨红、熊杰归还申请执行人简从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5年11月29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承担案件受理费594元、执行费84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葛永平、杨红、熊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小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代 家 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