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3执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袁军、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袁军,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3执5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火光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55066148-7。法定代表人汤波,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军,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68847105-3。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袁军、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袁军、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宜昌瑞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勤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付晓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