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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国胜与骆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胜,骆森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33号原告:楼国胜,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森平,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胜诉被告骆森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国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叶璐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