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姚某、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姚某,吴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853号原告贺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张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姚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吴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姚某、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撤诉申请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贺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