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姚某、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姚某,吴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853号原告贺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张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姚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吴某,男,住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姚某、吴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提出撤诉申请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贺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高雨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