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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瑞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伟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政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993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原告重庆瑞庆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伟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市政达货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出现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川0106民初755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倒数第六行、第七行“案件受理费22234元,减半收取11117元,由成都伟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政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2234元,由成都伟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政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亚萍人民陪审员  谢直强人民陪审员  邓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