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周坚强诉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坚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正良,李美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423号申请人:周坚强。被申请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正良。被申请人:李美婷。原告周坚强与被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正良、李美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周坚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正良、李美婷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经审查,申请人周坚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正良、李美婷名下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俞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胡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