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玲利与被执行人田国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玲利,田国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民执969号申请人李玲利,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希望西巷7号。被执行人田国虎,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玲利与被执行人田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温民执9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炳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