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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严金元、陆永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元,陆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3执23号申请执行人:严金元,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执行人:陆永庆,女,1972年7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教师,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金元与被执行人陆永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永庆尚欠申请执行人严金元借款57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750元。经查,被执行人陆永庆除每月有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陆永庆工资收入短期内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严金元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 恩 华审判员 邓 昭 建审判员 农 建 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周吕其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