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某,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91民初2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李某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德,山东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与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瑞莲、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书,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瑞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德,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诉称,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同日,被告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瑞莲、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借款800万元。贷款到期后,第一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103577.10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800万元,利息103577.10元;判令被告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瑞莲、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瑞莲、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没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到期日为2017年6月27日。合同还约定,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月结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双方借款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借款。同日,被告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瑞莲、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第一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借款800万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时付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800万元、利息103577.1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书、借款凭证、欠息通知单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偿还借款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利息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截止2016年12月20日,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800万元、利息103577.10元,被告应当偿还。被告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瑞莲、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为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按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二、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利息103577.10元,自2016年12月2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一并偿还(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被告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李瑞莲、被告淄博绿象橡胶有限公司对第一至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25元、减半收取342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旭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