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三从、李荣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从,李荣生,陈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三从,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执行人:李荣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素珍,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三从与被执行人李荣生、陈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三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8民初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吴 琼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5月7日9时30分至10时0分地点:平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合议庭:吴一儒、朱伟才、朱小蓉承办人(朱伟才)介绍案情:申请执行人刘三从与被执行人李荣生、陈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628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建议终结本院(2017)闽0628民初202号案件的执行。朱小蓉:我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可以终结执行。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朱伟才:我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可以终结执行。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吴一儒:我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可以终结执行。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最后合议庭统一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7)闽0628民初202号案件的执行。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闽0628执356号申请执行人:刘三从,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小溪镇建设街福星巷7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20401003X。被执行人:李荣生,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小溪镇建设街福星巷7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610090012。被执行人:陈素珍,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小溪镇建设街福星巷7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6120526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三从与被执行人李荣生、陈素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三从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8民初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吴一儒审判员朱伟才审判员朱小蓉二○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吴琼审判长签署:年月日合议庭签署:年月日拟稿:年月日发文:(2017)闽0628执356号校对:年月日(共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