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袁石泉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石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368号罪犯袁石泉,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石泉犯盗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袁石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袁石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石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次;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石泉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石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