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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901常州源泉红光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吉坤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源泉红光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吉坤搅拌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901号原告:常州源泉红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星辰村。法定代表人:蒋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伟,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英,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吉坤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五角场东9号。法定代表人:汤德好。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源泉红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江苏吉坤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源泉红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10元,由常州源泉红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