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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华俊与葛真任、俞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俊,葛真任,俞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华俊,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葛真任,男,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俞莺,女,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华俊与被执行人葛真任、俞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葛真任、俞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俊借款94000元。如果葛真任、俞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葛真任、俞莺负担。因葛真任、俞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同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葛真任、俞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责令葛真任、俞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嗣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葛真任、俞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俞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奥迪轿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车辆,但未扣押到上述车辆,除此无记录。同年4月14日,执行人员赴苏州将被执行人俞莺依法强制传唤至本院,后华俊和俞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时不将俞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葛真任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葛真任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花文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