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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尚荣与孙会明、吉林省博大名车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尚荣,孙会明,吉林省博大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82号申请人武尚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孙会明,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大名车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副17号。申请人武尚荣与被执行人孙会明、吉林省博大名车服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