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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生活与被执行人田国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活,田国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575号申请人张生活,男,194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南张羌镇马庄村文明南路东一街1排8号。被执行人田国虎,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岳村乡五里远村康乐中大街5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生活与被执行人田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15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炳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