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远程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远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41号罪犯刘远程,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番法刑初字第9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远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3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远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远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远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4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远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远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