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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论仁与刘时松、湖南建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营业部、湖南建教集团有限公司古丈县茶街建设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论仁,刘时松,湖南建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营业部,湖南建教集团有限公司古丈县茶街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唐论仁,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时松,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古丈县。被执行人湖南建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路蔡锷中路顺星桥9号法定代表人:张权贵,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营业部,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法定代表人:王志杰,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建教集团有限公司古丈县茶街建设(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部,住所地古丈县石板街法定代表人:魏英祥,经理。申请执行人唐论仁与被执行人刘时松、湖南建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营业部、湖南建教集团有限公司古丈县茶街建设(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