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恢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占会与被执行人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会,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恢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占会,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法定代表人:王振荣,男,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住所地铁岭四道。法定代表人:梁怀峰,男,该管理站主任。本院在执行杨占会与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黑1024执恢8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在收到该通知书后十五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黑1024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东宁鸿达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的到期债权855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牡丹江市龙凤公墓管理站在银行账户存款85506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迮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