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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喻某兴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喻某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97号罪犯喻某兴,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临湘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6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某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喻某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喻某兴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16年5月、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共2次;已交罚金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喻某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某兴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道永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