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普尔二气化碳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邵阳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2017)湘0502民初198号原告郴州市普尔二氧化碳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康绪2号。法定代表人:罗运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邵阳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十井铺104仓库内。法定代表人:刘朝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双喜,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原告郴州市普尔二气化碳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郴州市普尔二气化碳有限公司、被告邵阳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郴州市普尔二气化碳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业务往来关系。口头约定付款方式:现金支付,送一车结清一车,月底开税票,次月5号结清上月货款。2014年1月底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0411元。原告多次催收货款,并要求被告做出还款计划,但被告拒不接受。2016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催交欠款函,但被告没有任何表示,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邵阳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0411元及利息37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邵阳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邵阳市华龙化工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实际是从2010年11月开始就有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送货到指定客户,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由原告定价,先付款后送货,从2010年11月16日到2016年11月17日止,根据原告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可以知道被告的货款总价格为706999.1元,而被告提供的付款明细表证明原告已收货款为716567元,故被告已完全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至今没有给被告开出增值税发票共计108644元。被告自2014年1月31日就停厂了,双方不再有业务往来,原告一直也没有提出被告拖欠货款,此案已过诉讼时效了。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原、被告开始就有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由原告送货到指定客户,价格按市场调节价由原告定价,先付款后送货,从2010年11月16日到2016年11月17日止,根据双方交易习惯,被告在收到货后每次将货款汇致原告出纳人员王艳辉的账户。原告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可以知道被告的货款总价格为706999.1元,而被告提供的付款明细表证明原告已收货款为716567元,经过庭审对账,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账目表不予认可,双方的付款金额存在差异,是原告出纳人员王艳辉少记账或没有记账39977元,原告对此情况当庭表示不知情,且原、被告自2014年1月31日以后一直没有进行过结算。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身份证明、应收款明细表及被告提供的明细表、建行的活期明细账目查询、付款明细表等,该证据已经过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口头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没有对方签名或盖章认可的收款明细表,在庭审中,被告对这份收款明细表也明确表示不予认可,且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反驳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原告提出被告拖欠货款的违约行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并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能证明其所主张事实之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货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苦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郴州市普尔二气化碳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8元,由原告郴州市普尔二气化碳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殷飞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聂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