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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连成芹与被执行人郭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成芹,郭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3号申请执行人:连成芹,女。被执行人:郭丹丹,男。申请执行人连成芹与被执行人郭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609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人连成芹支付款项3941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平台向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二十一家金融部门、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591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张庆莹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刘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