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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洁申请执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洁,何世清,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3475号申请执行人刘洁,女,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皖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被执行人何世清,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皖肥东县桥头集镇。被执行人阳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城河东路。被执行人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繁华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洁与被执行人何世清、阳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 敏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