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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东营市科正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科正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科正铝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鲁0591执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营分行的存款11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山东天圆铜业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营分行账号存款11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刘聪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