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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长岭县腾龙种业与刘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腾龙种业,刘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23号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经营者:刘铁刚,男,1958年6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刘冀龙,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刘向龙,男,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长岭县腾龙种业与被告刘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