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泽平王恩林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泽平,王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泽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4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王恩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5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吴泽平、王恩林罚金一案,天全县人民法院(2013)天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泽平、王恩林尚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执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