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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吴泽平王恩林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吴泽平,王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94号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泽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4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王恩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5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吴泽平、王恩林罚金一案,天全县人民法院(2013)天全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泽平、王恩林尚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执6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陈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