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矣浩滨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矣浩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448号罪犯矣浩滨,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揭普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矣浩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矣浩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矣浩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矣浩滨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矣浩滨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矣浩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