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维强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42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维强,男,汉族,住天全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维强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维强刚刑满释放,无任何经济收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家庭困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