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5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维强盗窃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642号移送执行机关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维强,男,汉族,住天全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杨维强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维强刚刑满释放,无任何经济收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家庭困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王彦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