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宁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33号纪孜豪诉李宁抚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的(2012)淄民一终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为退还房屋。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宁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纪孜豪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宁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执13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纪孜豪如发现李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锡宽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