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史龙云与李传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龙云,李传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832号原告:史龙云,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福,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友,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史龙云与被告李传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史龙云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龙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龙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龙云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