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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史龙云与李传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龙云,李传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832号原告:史龙云,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福,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友,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史龙云与被告李传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史龙云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龙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龙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史龙云负担。审判员  苗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朱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