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蓝晓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晓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651号之一申请执人: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樟斗镇,组织机构代码:76337705—X。法人代表陈永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蓝晓江,男1968年9月20日生,畲族,江西省石城县人,自谋职业,住址: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晓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郭明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