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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与王某某、陕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王某,陕西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负责人:仪某,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王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马庄村*组。被执行人陕西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3年4月1日作出的(2013)渭临证经字第1414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2017)渭临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陕西渭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384.8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3)渭临证经字第1414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7)渭临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竹丽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王 婵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