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俊与李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李成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415号原告:郭俊,女,生于1976年1月31日,汉族。被告:李成岗,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原告郭俊与被告李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郭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郭俊负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