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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郭俊与李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李成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415号原告:郭俊,女,生于1976年1月31日,汉族。被告:李成岗,男,生于1970年7月15日,汉族。原告郭俊与被告李成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郭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郭俊负担。审判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