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谈俊岐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谈俊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粤06刑更652号罪犯谈俊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阳中法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谈俊岐犯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合计183165.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谈俊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谈俊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谈俊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五次;2016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执行罚金人民币72486.21元;考核期间月均消费约424.91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谈俊岐的罚金以及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但在考核期内的月均消费高,综合该罪犯的罪行以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谈俊岐暂不予减刑。将(2017)粤高监刑执字第517号减刑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