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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广盛锦绣茗苑临街C幢76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6755-8。法定代表人应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建和,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江县至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122230.3元,并承担执行费1733.45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万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