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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凤金与被申请人肇州县兴城镇安居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金,肇州县兴城镇安居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1执28号申请执行人梁凤金,女,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安居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国忠,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凤金与被执行人肇州县兴城镇安居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兴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