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乳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毕红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毕红玲,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乳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毕红玲,女,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公司。负责人程伟,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乳山市人民法院(2011)乳城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已将保险理赔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乳山市人民法院(2012)乳执字第8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于德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