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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简东、刘光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东,刘光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简东(曾用名:简彤),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5日,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刘光耀(曾用名:刘光跃),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27日,成都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简东申请执行(2002)涪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光耀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光耀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肖永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