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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郑兴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郑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10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郑兴东,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关于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兴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浙06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兴东归还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420.06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86元,公告费323元,合计人民币190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房地产、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公开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