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菲菲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菲菲,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818号原告:王菲菲,现住白城市。被告:陈刚,现住白城市。原告王菲诉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菲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菲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被告立即偿还原程款欠款15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由于资金短缺,于2017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现已到最后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陈刚未提供答辩。根据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3日陈刚给王菲出具欠条一枚,欠条记载:陈刚欠王菲菲15万元整,于2017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逾期不还,走法律程序。本院认为,陈刚给王菲菲出具欠条,欠条记载了欠款金额为15万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2月28日足以证明王菲菲与陈刚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王菲菲已经向陈刚提供了借款,现陈刚在约定的还款日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菲菲欠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陈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伟业审 判 员 黄亚鹏人民陪审员 黄宝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钟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