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更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香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687号罪犯刘香平,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穗萝法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香平犯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香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刘香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香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3次嘉奖;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获得2016年度记功,罚金已全部缴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香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香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焦艳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欣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