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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何海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何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何海英,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关于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浙0602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海英应归还给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9740.2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何海英应支付给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被告何海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公告费323元,由被告何海英负担。因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房地产、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经公开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