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何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何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波,片区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安华,男,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卢国伟与被执行人何安华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1月5日,执行依据:(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9968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安华的财产进行“四查二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何安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珠海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并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因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何安华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贺 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