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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628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7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孔军亮与被执行人王建平、陕西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军亮,王建平,陕西美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628执63号申请执行人:孔军亮,男。被执行人:王建平,男。被执行人:陕西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雄地址: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13号。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军亮与被执行人王建平、陕西美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628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孔军亮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任军义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建平与被执行人陕西美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孔军亮借款200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9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孔军亮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8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的2017年12月31日给付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杨 峰 来源:百度“”